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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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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337號朱坤宗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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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質111年度訴字第233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朱坤宗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233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朱坤宗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汶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337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送達代收人 李知行
訴訟代理人 陳巧恩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被   告 朱坤宗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陸萬零柒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
伍拾肆萬捌仟伍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股       別:質股
 

  • 發布日期:111-08-16
  • 更新日期:111-08-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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