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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救字第3123號王如瑛、胡憲明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愛111年度救字第312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王如瑛、相對人胡憲明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救字第3123號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王如瑛、相對人胡憲明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施盈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救字第3123號
聲 請 人 MUKAROMAH
代 理 人 黃玟錡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胡憲民
王如瑛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 年度勞專調字第200 號請求給付工資等
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股 別:愛股
- 發布日期:111-08-15
- 更新日期:111-08-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