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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他字第186號被告香港商財協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張家榮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連111年度司他字第18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香港商財協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張家榮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他字第186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香港商財協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張家榮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梅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他字第186號
原 告 劉勃辰
被 告 香港商財協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佰肆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零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股 別:連股
- 發布日期:111-08-15
- 更新日期:111-08-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