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807號葉雅玲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連1111年度司聲字第80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葉雅玲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聲字第807號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葉雅玲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梅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807號
聲 請 人 陳朝旭
林奕丞
陳文將
陳麗雲
陳鳳嬌
相 對 人 李乾輝
葉雅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99年度存字第180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陳朝旭為相對人李乾輝、葉雅玲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840,000元部分准予發還。
本院99年度存字第1801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林奕丞為相對人李乾輝、葉雅玲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840,000元部分准予發還。
本院99年度存字第1802號提存事件聲請人陳文將為相對人李乾輝、葉雅玲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840,000元部分准予發還。
本院99年度存字第1803號提存事件聲請人陳麗雲為相對人李乾輝、葉雅玲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140,000元部分准予發還。
本院99年度存字第1804號提存事件聲請人陳鳳嬌為相對人李乾輝、葉雅玲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2,100,000元部分准予發還。
理 由(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股 別:連1股
- 發布日期:111-08-15
- 更新日期:111-08-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