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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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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店小字第680號黃添輝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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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菊111年度店小字第68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添輝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本庭111年度店小字第680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黃添輝間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書記官  徐子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店小字第680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張弘力
被   告 黃添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參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 發布日期:111-08-15
  • 更新日期:111-08-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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