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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868號相對人台灣大洋金幣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畢海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宣111年度司聲字第868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台灣大洋金幣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畢海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聲字第868號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台灣大洋金幣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畢海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方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868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柯仲宜
相 對 人 台灣大洋金幣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畢海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一年度存字第六七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二年度甲類第八期登錄債券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股 別:宣股
- 發布日期:111-08-15
- 更新日期:111-08-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