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5790號簡志麟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玉111年度北簡字第579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簡志麟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5790號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簡志麟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翁嘉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5790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簡志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柒萬貳仟陸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五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拾柒萬貳仟陸佰伍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4,080元
合 計 4,08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 發布日期:111-08-15
- 更新日期:111-08-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