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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216號曹曉帆之開庭通知書、起訴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祥111年度婚字第21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曹曉帆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3 項、第151 條及第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216號離婚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曹曉帆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下午1時50分,在本院新店第2法庭(法院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股 別:祥股
書記官 尹遜言
- 發布日期:111-08-15
- 更新日期:111-08-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