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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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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47248號王婉琪之應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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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0司執火字第4724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婉琪之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10日110北金職七字第60號應買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4724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李鳳儀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火股書記官范國豪

股       別:火股

 

  • 發布日期:111-08-14
  • 更新日期:111-08-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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