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6號黃宇笙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大110訴字第66號
主 旨:茲將應送達黃宇笙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
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0年度訴字第66號侯伯諭等妨害自由等案件,
應受送達人黃宇笙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
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徐維辰
股 別:大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0年度訴字第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伯諭
張瑋倫
李哲瑋
黃宇笙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
字第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侯伯諭、張瑋倫、李哲瑋、黃宇笙均無罪。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趙德韻
法 官 吳玟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
狀。
書記官 徐維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 發布日期:111-08-12
- 更新日期:111-08-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