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15號張創榮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大111單禁沒字第215號
主 旨:茲將應送達張創榮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
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15號張創榮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案件,應受送達人張創榮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
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徐維辰
股 別:大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創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1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吳玟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
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徐維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 發布日期:111-08-12
- 更新日期:111-08-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