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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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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150號黃里仁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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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簡111簡字第1150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黃里仁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簡字第1150號黃里仁妨害兵役案件,應受送達人黃里仁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股   別  簡    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1年度簡字第11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里仁  (已遷出國外)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88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里仁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旻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 發布日期:111-08-12
  • 更新日期:111-08-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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