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99號劉健銘之起訴狀繕本、民事庭通知、民事移轉管轄聲請狀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字型大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風111年度訴字第339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健銘之起訴狀繕本、民事庭通知、民事移轉管轄聲請狀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3399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民事庭通知、民事移轉管轄聲請狀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23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蔡庭復
股       別:風股
 

  • 發布日期:111-08-12
  • 更新日期:111-08-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