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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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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聲字第169號柯國風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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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昌111年度北簡聲字第16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柯國風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聲字第169號原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與被告柯國風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蘇炫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聲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吳明賢  
相  對  人  柯國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5,180元
由聲請人預繳,相對人負擔。
合        計
5,180元


 

  • 發布日期:111-08-12
  • 更新日期:111-08-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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