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6450號葉子軒(YIP TSZ HIN)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雙111年度北簡字第645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葉子軒(YIP TSZ HIN)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645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葉子軒(YIP TSZ HIN)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高秋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645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 告 葉子軒(YIP TSZ HI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玖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零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六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捌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二六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參萬陸仟柒佰貳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
南路一段一百二十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100元
合 計 2,100元
- 發布日期:111-08-12
- 更新日期:111-08-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