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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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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亡字第74號周秀鸞之公示催告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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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坤111年度亡字第7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關係人周秀鸞之公示催告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亡字第74號死亡宣告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公示催告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周秀鸞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准對失蹤人王尚可(男,民國24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A10****678)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失蹤人王尚可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凡知該失蹤人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股       別:坤股
書記官  張妤瑄

  • 發布日期:111-08-12
  • 更新日期:111-08-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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