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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6530號劉森棋(即被繼承人劉逸鴻之繼承人)、劉彥庭(即被繼承人劉逸鴻之繼承人)、劉陳阿循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甲111年度北簡字第653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森棋(即被繼承人劉逸鴻之繼承人)、劉彥庭(即被繼承人劉逸鴻之繼承人)、劉陳阿循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6530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劉森棋(即被繼承人劉逸鴻之繼承人)、劉彥庭(即被繼承人劉逸鴻之繼承人)、劉陳阿循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黎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653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廖紹君
被 告 劉森棋(即被繼承人劉逸鴻之繼承人)
劉彥庭(即被繼承人劉逸鴻之繼承人)
劉陳阿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劉森棋、劉彥庭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逸鴻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劉陳阿循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94,185元,及自民國107年12月1日起至民國108年5月2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8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1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2,100元由被告劉森棋、劉彥庭於繼承被繼承人劉逸鴻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劉陳阿循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94,18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100元
合 計 2,100元
- 發布日期:111-08-11
- 更新日期:111-08-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