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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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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94號黃河達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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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辰111年度訴字第59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河達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594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黃河達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幸雪
股       別:辰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94號
原   告 劉文海  
訴訟代理人 鐘台文  
被   告 黃河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萬肆仟壹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幸雪
 

  • 發布日期:111-08-10
  • 更新日期:111-08-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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