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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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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暫字第42號李歐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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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靜111年度家暫字第4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李歐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暫字第42號暫時處分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李歐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相對人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至本院一0九年度婚字第五0號離婚等因調解、和解成立、裁判確定、撤回或因其他事由終結前,應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聲請人關於未成年子女甲○○(女、民國107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F23****341號)之扶養費新臺幣玖仟元。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股       別:靜股
書記官  羅蓉

  • 發布日期:111-08-10
  • 更新日期:111-08-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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