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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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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878號湛志鵬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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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連1111年度司聲字第878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湛志鵬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聲字第878號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湛志鵬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梅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878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相  對  人  成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相  對  人  數位瑞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采國際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鳴濤律師
相  對  人  寶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余信達律師
相  對  人  邱康寧  
            陳志鵬  
            湛志鵬  
            吳振雄  
            張承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股       別:連1股
 

  • 發布日期:111-08-10
  • 更新日期:111-08-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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