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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1號張淑卿、張淑蘭、張鴻鈞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乾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張淑卿、張淑蘭、張鴻鈞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1號確認遺囑真正等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張淑卿、張淑蘭、張鴻鈞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確認被繼承人張燦於民國一○四年七月五日所立之代筆遺囑為真正。
被告張黃慶娥、張淑卿、張淑蘭、張麗蘭、張鴻鈞、張淑芳應將被繼承人張燦所遺如附表「應有部分或股數」欄所示不動產應有部分移轉登記、股票股數移轉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股 別:乾股
- 發布日期:111-08-09
- 更新日期:111-08-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