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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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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店簡字第1105號吳維棟之起訴狀繕本、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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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芳111年度店簡字第110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維棟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1年度店簡字第1105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吳維棟間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下午2時20分在本庭第1法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股       別:芳股
 

書 記 官   馮姿蓉

 

  • 發布日期:111-08-09
  • 更新日期:111-08-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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