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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02號李嘉靖(原名:李瀚綸、李嘉正)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明111年度訴字第40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嘉靖(原名:李瀚綸、李嘉正)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0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嘉靖(原名:李瀚綸、李嘉正)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劉士筠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明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02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訴訟代理人 張修齊
鄭智敏
被 告 李嘉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1,714元,及其中新臺幣350,873元自民國101年2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6,83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士筠
附表:訴訟費用明細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6,830元
合 計 6,830元
- 發布日期:111-08-08
- 更新日期:111-08-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