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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9869號林智鴻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丁111年度北簡字第986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智鴻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986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智鴻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林玗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986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住同上
被 告 林智鴻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 發布日期:111-08-08
- 更新日期:111-08-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