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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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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2號呂華翰(ANDREW HWA-HAN LU)之民事起訴狀繕本、111年5月18日上午準備程序筆錄影本、111年5月27日民事陳報狀繕本及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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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亮111年度重訴字第8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呂華翰(ANDREW HWA-HAN LU)之民事起訴狀繕本、111年5月18日上午準備程序筆錄影本、111年5月27日民事陳報狀繕本及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82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起訴狀繕本、準備程序筆錄影本、民事陳報狀繕本及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5法庭開準備程序。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嬿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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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1-08-08
  • 更新日期:111-08-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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