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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勞訴字第17號英屬開曼群島商GOGORO INC. 、Hok-Sum Horace Luke (中文姓名:陸學森)之民事起訴狀繕本、民國111年7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及裁定正本各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愛111年度重勞訴字第1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英屬開曼群島商GOGORO INC. 兼法定代理人Hok-Sum Horace Luke (中文姓名:陸學森)之民事起訴狀繕本、民國111年7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及裁定正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勞訴字第17號給付股份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起訴狀繕本、民國111年7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及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英屬開曼群島商GOGORO INC. 兼法定代理人Hok-Sum Horace Luke (中文姓名:陸學森)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施盈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訴字第17號
原 告 雷憶瑜
訴訟代理人 郭明怡律師
林鴻達律師
被 告 睿能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Hok-Sum Horace Luke(中文姓名:陸學森)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劉素吟律師
賴怡欣律師
被 告 英屬開曼群島商GOGORO INC.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Hok-Sum Horace Luke(中文姓名:陸學森)
被 告 粘文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份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股 別:愛股
- 發布日期:111-08-08
- 更新日期:111-08-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