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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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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勞訴字第17號英屬開曼群島商GOGORO INC. 、Hok-Sum Horace Luke (中文姓名:陸學森)之民事起訴狀繕本、民國111年7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及裁定正本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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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愛111年度重勞訴字第1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英屬開曼群島商GOGORO INC. 兼法定代理人Hok-Sum  Horace  Luke  (中文姓名:陸學森)之民事起訴狀繕本、民國111年7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及裁定正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勞訴字第17號給付股份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起訴狀繕本、民國111年7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及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英屬開曼群島商GOGORO INC. 兼法定代理人Hok-Sum  Horace  Luke  (中文姓名:陸學森)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施盈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訴字第17號
原   告 雷憶瑜  
訴訟代理人 郭明怡律師
      林鴻達律師
被   告 睿能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Hok-Sum Horace Luke(中文姓名:陸學森)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劉素吟律師
      賴怡欣律師
被   告 英屬開曼群島商GOGORO INC.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Hok-Sum Horace Luke(中文姓名:陸學森)
被   告 粘文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份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股       別:愛股
  • 發布日期:111-08-08
  • 更新日期:111-08-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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