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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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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助字第2537號江川閎(原名:江仁忠)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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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1司執助子字第253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江川閎(原名:江仁忠)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助字第2537號債權人劉呆與債務人江川閎(原名:江仁忠)間返還押租保證金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子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1-08-08
  • 更新日期:111-08-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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