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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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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店小字第732號康鉦珈(原名康鑫)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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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騰111年度店小字第73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康鉦珈(原名康鑫)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本庭111年度店小字第732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康鉦珈(原名康鑫)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店小字第732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
張涵瑜
被   告 康鉦珈(原名康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捌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書記官  張嘉崴
 

  • 發布日期:111-08-05
  • 更新日期:111-08-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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