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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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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北簡字第14395號戴俊華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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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丙109年度北簡字第1439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戴俊華之歷次訴狀及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4395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戴俊華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歷次訴狀及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蘇冠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1439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奕恩
被   告 戴俊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貳仟柒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柒仟伍佰陸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貳仟柒佰貳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110元
合    計                 1,110元
 

  • 發布日期:111-08-05
  • 更新日期:111-08-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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