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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小字第2108號李忠君、林淑秀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壬111年度北小字第210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忠君、林淑秀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小字第2108號原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與被告李忠君、林淑秀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怡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北小字第2108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黃一平
訴訟代理人 許淑慧
被 告 李忠君
林淑秀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參拾陸元,及被告李忠君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被告林淑秀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參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發布日期:111-08-04
- 更新日期:111-08-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