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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7206號曹勝國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壬111年度北簡字第720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曹勝國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7206號原告華豐汽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曹勝國間返還牌照等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怡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7206號
原 告 華豐汽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德倫
訴訟代理人 黃桂美
被 告 曹勝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九二一-D八號車牌貳面及行車執照壹枚返還予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肆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 發布日期:111-08-04
- 更新日期:111-08-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