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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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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3900號丁楠峰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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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六111年度北簡字第390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丁楠峰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390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丁楠峰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黃進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390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珮瑛
送達代收人 林志淵
被   告 丁楠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壹仟陸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捌萬壹仟陸佰陸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5,290元 
合    計               5,290元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本金   (新臺幣) 
週年利率       
利息起算日  (民國) 

58,701元 
58,701元 
 12.99%
自110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2  
42,172元  
17,504元
  15%
自110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23,944元 
 11.26%
自110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345,711元 
345,711元 
  16%
自110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35,083元 
35,083元 
  16%
自110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 發布日期:111-08-04
  • 更新日期:111-08-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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