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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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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6731號申彬琳(即MARRAS GIANDOMENICO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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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六111年度北簡字第673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申彬琳(即MARRAS GIANDOMENICO)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6731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申彬琳(即MARRAS GIANDOMENICO)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黃進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6731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金玟欣  
           送達代收人 李知行
被   告 申彬琳(即MARRAS GIANDOMENIC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陸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陸佰柒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880元 
合    計               1,880元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週年利率       
利息起算日  (民國) 
1  
3,549元
 10.99%
自111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56,324元
 11.79%
自111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3,618元
 11.79%
自111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106,338元
 12.79%
自111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 發布日期:111-08-04
  • 更新日期:111-08-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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