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078號陳建同即建碩企業社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金111年度訴字第207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建同即建碩企業社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207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建同即建碩企業社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昭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07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劉得成
許珮宜
被 告 陳建同即建碩企業社
毛茂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伍拾玖萬柒仟肆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三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五、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三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昭誼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萬6,540元 原告已預納
合 計 4萬6,540元
股 別:金股
- 發布日期:111-08-04
- 更新日期:111-08-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