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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163號張海明(即張鏡湖之承受訴訟人)、張海平(即張鏡湖之承受訴訟人)之本院111年8月4日民事庭通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光108年度重訴字第116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海明(即張鏡湖之承受訴訟人)、張海平(即張鏡湖之承受訴訟人)之本院111年8月4日民事庭通知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8年度重訴字第116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本院111年8月4日民事庭通知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海明(即張鏡湖之承受訴訟人)、張海平(即張鏡湖之承受訴訟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張海明(即張鏡湖之承受訴訟人)、張海平(即張鏡湖之承受訴訟人)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黃品蓉
股 別:光股
- 發布日期:111-08-04
- 更新日期:111-08-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