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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字第21號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昌衡之言詞辯論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竹111年度金字第2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昌衡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金字第2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第2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吳珊華
- 發布日期:111-08-04
- 更新日期:111-08-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