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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緝字第17號陳璧慧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誠111審訴緝字第17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害人陳璧慧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網路公告區。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審訴緝字第17號林志仁盜匪等案件,應受送達人被害人陳璧慧遷出國外、應受送達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股 別:誠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1年度審訴緝字第17號
被 告 林志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6年度偵字第30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謝欣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 發布日期:111-08-05
- 更新日期:111-08-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