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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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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79號英屬維京群島商南山高進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祝嘉輝(Stanley CHUK)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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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星110年度勞小字第7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南山高進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祝嘉輝(Stanley CHUK)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勞小字第79號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南山高進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祝嘉輝(Stanley CHUK)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祐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勞小字第79號
原   告 許宛樺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南山高進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日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貳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訴,
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股       別:星股
 

  • 發布日期:111-08-04
  • 更新日期:111-08-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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