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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6號張居財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和111年度訴字第7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居財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76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居財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張婕妤
股 別:和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7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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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張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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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告 張居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99,853元,及其中683,019元自民國108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88%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7,60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 發布日期:111-08-04
- 更新日期:111-08-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