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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702號李宗性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仁111年度訴字第270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宗性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第151條第。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2702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下午2時29分,在本院第22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弘毅
股 別:仁股
- 發布日期:111-08-04
- 更新日期:111-08-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