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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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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3232號大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李淑娟(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福祥(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福海(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福仁(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筱萱(即洪國順之繼承人)、蔡坤昌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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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丙111年度北小字第323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大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李淑娟(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福祥(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福海(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福仁(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筱萱(即洪國順之繼承人)、蔡坤昌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1年度北小字第3232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大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洪福祥(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福海(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福仁(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筱萱(即洪國順之繼承人)、蔡坤昌、李淑娟(即洪國順之繼承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9時11分在本庭第3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蘇冠璇



 

  • 發布日期:111-08-03
  • 更新日期:111-08-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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