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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陳小麟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竹111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小麟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返還代償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小麟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珊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
設
法定代理人 林寶惜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高志成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蕭郁蓓 住同上
被 告 陳小麟 籍
(已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地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償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肆萬參仟玖佰玖拾伍點壹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之前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損害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 發布日期:111-08-03
- 更新日期:111-08-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