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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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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4號UN RESIH(即吳睿希)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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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坤111年度家親聲字第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UN RESIH(即吳睿希)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親聲字第4號停止親權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UN RESIH(即吳睿希)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相對人A、B對於未成年子女甲(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如附件)之親權應全部停止。選定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局長為未成年人甲之監護人。指定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A、B負擔。

股       別:坤股
書記官  張妤瑄

  • 發布日期:111-08-03
  • 更新日期:111-08-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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