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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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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簡字第26號周裕達、楊正雄、楊崇志、楊雅玲、陳長華、唐維燦、唐淑珠、李慶祥、李呈祥、李美玲、李光裕、王佳玲、蘇承祖、蘇沽訓、李曼美、李秀美、李秀萍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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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周裕達、楊正雄、楊崇志、楊雅玲、陳長華、唐維燦、唐淑珠、李慶祥、李呈祥、李美玲、李光裕、王佳玲、蘇承祖、蘇沽訓、李曼美、李秀美、李秀萍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09年度家繼簡字第26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周裕達、楊正雄、楊崇志、楊雅玲、陳長華、唐維燦、唐淑珠、李慶祥、李呈祥、李美玲、李光裕、王佳玲、蘇承祖、蘇沽訓、李曼美、李秀美、李秀萍得於本院辦公時間來院領取。
  三、主文:
         一、兩造就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唐文通之遺產,應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之比例分別共有。
         二、被告李怡德、周品淳、李怡蓉應就被繼承人李禎祥之遺產辦理繼承登記。
         三、被告李志宏、李志剛、李麗香、李豐姿應就被繼承人李滿林之遺產辦理繼承登記。
         四、被告陳思恩、陳思伶應就被繼承人陳祖陸之遺產辦理繼承登記。
         五、被告李秀芬、李秀萍、李繼隆、李秀蓮、李秀玲應就被繼承人李廖梅英之遺產辦理繼承登記。
         六、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之比例負擔。
 

  • 發布日期:111-08-03
  • 更新日期:111-08-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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