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小字第1823號Kyle Jordan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庚111年度北小字第182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Kyle  Jordan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小字第1823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Kyle  Jordan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北小字第1823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彭政順
複  代理人  謝宇森
被      告  Kyle  Jorda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零陸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發布日期:111-08-02
  • 更新日期:111-08-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