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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親聲字第382號卜麗娜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諧110年度家親聲字第38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卜麗娜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家親聲字第382號給付扶養費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卜麗娜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1日發生效力。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諧股
書記官 李一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親聲字第382號
聲 請 人 劉春娥 住臺北市萬華區西寧南路4號6樓之37
非訟代理人 陳冠甫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卜麗娜 住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洛浦街廣州奧林
匹克花園東十三街2號602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自民國111年2月27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玖仟元。前開給付如有遲誤1期履行者,其後6期視為亦已到期。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 發布日期:111-08-02
- 更新日期:111-08-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