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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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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親聲字第382號卜麗娜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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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諧110年度家親聲字第38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卜麗娜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家親聲字第382號給付扶養費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卜麗娜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1日發生效力。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諧股
書記官  李一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親聲字第382號
聲 請 人 劉春娥  住臺北市萬華區西寧南路4號6樓之37
非訟代理人 陳冠甫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卜麗娜  住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洛浦街廣州奧林
                        匹克花園東十三街2號602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自民國111年2月27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玖仟元。前開給付如有遲誤1期履行者,其後6期視為亦已到期。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 發布日期:111-08-02
  • 更新日期:111-08-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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