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再審被告劉美霞之起訴狀繕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再易字第23號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楊婉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