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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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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再易字第23號劉美霞之民事再審起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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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再審被告劉美霞之起訴狀繕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再易字第23號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楊婉渝

  • 發布日期:111-08-02
  • 更新日期:111-08-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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