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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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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958號呂文偉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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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行109年度訴字第495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呂文偉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訴字第495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呂文偉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4958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吳柏頤
潘彥勳
呂立全
施舜智
           廖士賢
被      告 許志強
訴訟代理人 趙元昊律師
簡靖軒律師
被   告 呂文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呂文偉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035,334元,及自民國97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5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如對被告呂文偉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許志強給付之。
被告呂文偉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7,357元,及自民國97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0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如對被告呂文偉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許志強給付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呂文偉負擔,如對被告呂文偉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許志強給付之。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靜
書 記 官 陳靜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行股
 

  • 發布日期:111-08-02
  • 更新日期:111-08-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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