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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16號游淑英、楊咊原(即楊玉成之繼承人)、楊祐安(即楊玉成之繼承人)之開庭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行110年度重訴字第71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游淑英、楊咊原(即楊玉成之繼承人)、楊祐安(即楊玉成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重訴字第716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1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靜
函 稿 代 碼:E012-2 公示送達公告(辯論期日通知)
股 別:行股
- 發布日期:111-08-02
- 更新日期:111-08-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