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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北簡字第544號邱顯峰、邱子庭之撤回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惠110年度北簡字第54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邱顯峰、邱子庭之撤回通知。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0年度北簡字第544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邱文昌、邱進富、邱明、邱顯光、邱寶玉、邱寶春、邱寶珠、邱建智、邱顯峰、邱子庭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應送達之撤回通知,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官逸嫻
- 發布日期:111-08-02
- 更新日期:111-08-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